你舉的例子 剛好就是說明「可用」啊
這案例跟上頭講的意思又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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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法條序)第58條:
著作權法基於公益考量,定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在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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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或許有人發文指責我「不尊重人」
這我可以接受 這是評論
公開說我或反核團體是「刁民」什麼的
這不是很好笑嗎?
一根手指指別人 卻用三根指著自己
我到目前為止 完全就事講理 可沒去指責別人是什麼東西啊
人家是打光 硬要講貼海報
人家是公共場所 硬要講人身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