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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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maike.
101本來就是私人物業,這不用法院判,本來就是了
至於政府拿錢給私人企業合辦跨年晚會,你說這是圖利
這邏輯不懂,那難道說政府拿錢請製作公司拍****、發包給民間企業執行各種案子,也都算是圖利?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有人清楚?如果這不講清楚那真的只要政府拿錢給民間都能算是圖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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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辦的是公眾利益、政府標案 當然不算圖利
但把吸引人民注意的利益當做是自己的「權益」 或者從中獲得過高的報酬...
這當然有圖利嫌疑
再來 這是一件標案的執行嗎?
3千萬應該遠遠超過開標的門檻了吧
不是原本要招贊助商 讓私人公司花錢放煙火嗎?
這筆錢又是怎麼來的 怎麼送到北市府、101手上的?
上了法律殿堂
要把這些解釋清楚 說不定以後都不准花納稅人的錢放煙火了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