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ibia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
再歹勢:
就偶個人認知:自由定義∼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自由....
並非是:只要偶喜歡,有啥不可以....(除非您不會妨礙到他人)
故此:
單就『集會遊行』而言,難免會造成他人不便,某種程度來說∼也可能會妨礙到他人滴自由....
因此:
偶個人認為:為了同時顧及『遊行者權利』&『大眾權益』∼才折衷採取『事先申請』之規定....
PS:當然
所謂滴申請:偶個人認為以『通知|預告』等觀念來看較好....
主要目的是:讓相關機關 & 其他群眾∼有所準備(避免亂象重生)

PS:
以上純屬偶個人見解∼偶也無權干涉他人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