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ibia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bit.ly/RDvcnK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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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45 提到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六天前申請 OK
兩天前申請 OK
一日前申請 不OK?
當日申請 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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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勢:偶個人認為∼還是得先申請比較好(讓社會大眾有心理準備....)
畢竟:需得考慮警備調派(時間|地點)等(說不定還得跨縣市支援....)
然而:警備,主要以∼交通管制|社會秩序(防止有心人趁機作惡)為主....
例如,您總不希望:
通勤等得臨時規劃|交通大亂|有人趁機(警力不足)∼殺人放火搶銀行等吧....
故此:
偶雖極為認同『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且不得任意否決申請(除特殊重大事故外)
但若:
遊行等,偶個人認為:最好還是三天前申請 & 相關機關需及早準備應對並公告於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