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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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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引用:
作者惡蟲
看來很少有人知道這個判決的意義。

這個判決的刑度不重,所以可能有人不滿意,這很無奈,但目前只能這樣。
這個判決有個重要的意義,在於因為罪名是貪污,所以被判刑的三人,從此與公職無緣,也不能再參選任何民代,不論是立委或議員,這代表他們的政治生涯從此劃下句點。


http://bit.ly/Ubl8Pj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舊 2012-11-28, 05:3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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