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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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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5
引用:
作者菊草葉
與其修法,不如直接廢掉通姦罪,外遇出軌這類問題,在民事訴訟內解決即可。
這篇新聞值得討論的地方倒不是判決,而是通姦刑事除罪化的議題。


直接廢掉通姦罪的優點與價值在於?
還是通姦罪一開始其實就沒有納入刑法的必要?
舊 2012-11-17, 12:03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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