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我們看舊金山和約的第三條的規定,完全沒有將琉球的「主權sovereignty 」交給日本!這一個字是關鍵!他只規定:「美國(在聯合國託管,並由聯合國委託美國管理期間),將有行使(對於琉球)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和司法管轄權的權力。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而日本同意美國這樣做。所以非常清楚,琉球是在美國的託管之下,美國並沒有琉球的主權,他只有上述所謂行政立法司法管轄的權力。「管轄的權力」一詞非常模糊,是美國有意的創造,也是明顯的錯誤。美國心虛,深知他不能有琉球的主權(後面我會進一步提到),所以不敢明白寫「主權」這個字,反而寫了這個模糊的管轄權利,預備為日後的措施鋪路。無論如何,美國知道,美國沒有琉球的主權,自然沒有將琉球主權移轉的資格,日本當然就更沒有資格擁有琉球主權!而且這一句「日本的同意」也是不對,日本哪有資格說「同意」?這都是美國為後來局勢而鋪墊的字句,完全無效。
與此相反的是,波茨坦宣言第八條說得很清楚,「八、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所以非常清楚,日本絕對沒有琉球的主權sovereignty!
至於有網友提到,「其他小島」好像沒有決定好。怎麼會沒有決定好?國際法文件,是彼此關連,要做綜合與體系性的觀察與解釋。其他小島的歸屬,在開羅宣言,以及雅爾達協定,都已經規定了!開羅宣言被波茨坦宣言引入,而且又經日後的日本投降書承認,所以這件事情的整個國際法文件,要把開羅宣言、雅爾達協定、波茨坦宣言一起來看,1951年舊金山和約必須排除在外(下面會講到,為何要排除舊金山和約在外)。讓我們再看開羅宣言的規定:「…. 三國(中美英)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以來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諸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or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換言之,日本必須將三種領土吐出,並歸還或讓其獨立:第一種,1914年第一次大戰以來,在太平洋上所佔領的「一切島嶼」,這一種主要是針對德國在一戰之前,在太平洋上的島嶼,後來被日本趁機拿下的島嶼(日本藉口承接德國在亞洲的權利)。第二種,日本所竊取自中國的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包括熱河省,九一八事變之後,七七之前,日本就攻佔熱河)、台灣、澎湖諸島等。第三種,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的土地,琉球就是屬於這一種。釣魚台則可歸類於第二種,(日本認定釣魚台屬於琉球,自日本角度算是第三種),但無論哪一種,釣魚台、琉球都需歸還或讓其獨立,是非常清楚的。至於俄羅斯的南千島群島(日本的北方四島)、庫頁島,是前蘇聯從日本手中奪回,也是在波茨坦宣言的範圍之內,細節則是規定在雅爾達協定裡面。
因此,日本的主權範圍,早就有清楚界定,只能限定於四個大島與附屬小島。其他日本不應該擁有主權的島嶼,在日本人歸還給原來的國家、或讓其獨立之後,美國也並沒有因此,而取得那些島嶼的主權!因此,美國人就不敢在舊金山和約裡,寫明美國「擁有」諸類島嶼「主權」,然後「有權」再將這些島嶼的主權,移轉給日本!這是完全不合法的!今天之所以有這樣違法的局面,是因為美國一意孤行,隨便曲解有效的國際法,而引發的爭議局面。美國這樣做,使得日本變成美國在東亞的盾牌,只保衛了美國安全,卻也讓日本變成東亞亂源,使東亞永無寧日。我之前說過,日本幾乎只有外戰部,沒有外交部,因為日本與俄國、南韓、中國(兩個中國),都處不好,幾乎要兵戎相見。從這個動盪不安的局勢來看,就可知道美國當年的安排,完全沒道理。
再來講到琉球曾經受聯合國託管;而美國又受聯合國的委託,在琉球作為管理當局。託管制度,明白規定於聯合國憲章第75條至第85條。託管制度,主要針對兩種土地而設立:第一種,是英法荷比等殖民大國,二戰前所搶來的土地,二戰後因母國衰弱,必須從這些土地撤走。撤走之後的真空狀態,由聯合國來託管(有的土地是所謂『非自治領』,這裡不談)。其實有些土地,從一戰後的國際聯盟,就開始託管,聯合國把它接了過來。聯合國一般交給原殖民母國託管,若原殖民母國不適於託管時,聯合國另有安排,其詳由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監督,直到最終解決方案妥善為止。
第二種,「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自敵國割離之領土。」(憲章第77條第一項第二款)琉球的託管,就是屬於這一種,因為二次大戰的結果,而且琉球又是從「敵國」割離出來的領土。請先注意「敵國d'Etat ennemi,ennemi state」這個詞,這詞於聯合國憲章第53條有規定,指的就是「第二次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換句話說,就是日本、德國、義大利。這個敵國條款很厲害,把這些戰敗國,釘到永世不得翻身。因此琉球群島,是從日本這個「敵國」,所割離出來的領土。
而託管制度下的這些領土,目的何在呢?憲章第76條也說得很清楚,「增進其趨向或獨立之逐漸發展。」琉球自古是獨立國家,向中國朝貢,他的地位比朝鮮高,琉球外交是自己辦的。朝鮮則是沒有獨立外交權,由中國清朝北洋大臣直接處理朝鮮的外交,袁世凱還曾派駐在朝鮮首都,指導朝鮮軍政與外交。因此,受聯合國委託,託管琉球的美國,應該增進琉球的獨立發展才是。不過,美國沒有這樣做,還把它的所謂行政權交給敵國日本,顯然違反了聯合國憲章。此點美國人當然知道,所以他要在舊金山和約第3條,做一些文字修飾工作,使得看起來,像是「日本同意了美國如此做」。其實,日本本來就不享有同意的權源(他沒有琉球的主權),美國又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美日這樣的作法,在法律上當然有問題。而在事實上的國際關係來看,美國繞開了聯合國的集體安全體系,另外弄了單方面的美日安全體系,其他相關各國不承認,東亞自然動盪不已----這動盪符合美國的利益,卻不符合東亞人的利益。類似案例,美國單方面攻打伊拉克,中東秩序不僅沒有更好,反而更壞;阿拉伯之春,快要變成阿拉伯之冬。影響所及,石油價格自2003年後,幾乎漲了五倍,從每桶35美元上下,一度漲到150美元,現在再也跌不回去。物價高漲,生意不好做,大家也看到了。國際關係好像離我們很遠,其實很近。
現在就談到1951年舊金山和約,為何解釋二戰後的國際秩序,應該排除此一和約的原因。這是美國單方面決定的美日安全體系與條約,有網友說,1951舊金山和約,比1945年波茨坦宣言要新,好像比較有效。這觀點並不正確,國際法文件的有效性,看的是爭端當事國有沒有簽署,有簽署就受拘束,沒簽署當然就不受拘束,跟時間先後沒有關連。
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是中美蘇英簽署,經過日本投降書而日本接受的文件,二戰與日本的主要交戰國都同受拘束了。可是1951舊金山對日和約,表面上有42個國家簽署(含哥斯大黎加、敘利亞等,與對日作戰利益沒什麼關連的小國),但是主要對日交戰國,前蘇聯、兩個中國、兩個韓國、北越,都沒有簽署。試問,這份其他主要交戰國沒有簽署的文件,怎麼能拘束這些沒簽署的當事國呢?就像一份和解契約,沒有簽署自己名字在上面的人,這份契約對於沒簽字的人,當然無效,是一樣的道理。更何況,舊金山和約,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還把本來應當歸屬於主要交戰國的權利,交給了日本,這更引起其他國家激烈的反對(北方四島之於蘇聯,獨島之於韓國,琉球釣魚台之於中國)。東亞主要國家,法律上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事實上又反對舊金山和約的安排,這份舊金山和約怎能不成為亂源?所以二戰後的正當國際法秩序,舊金山和約應被排除在外才是。我要聲明,我不反美,而是反對美國不正當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