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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ephane_2
[QUOTE=Jean-ReneQ]所以並不存在你所說的,用低階宣言打高階條約的問題,何況舊金山和約也不是什麼高階的文件,他是很有問題的文件。不知道你有沒有讀過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如果兄台讀過,就會知道,他的用字非常「有意地模糊」,與通用的國際法概念都不符。他只講日本「放棄」某地,又「放棄」某地,卻沒有說日本放棄某地之後,該某地的法律地位如何,是歸還原母國還是獨立,這與一般媾和條約都不同,當然是故意製造摩擦之用。一戰後的凡爾賽和約,明文規定,德國割讓阿爾薩斯與洛林,給法國;又割讓某地,給比利時,清楚明瞭。舊金山和約又說,某地的「一切權利all right」該如何,卻不敢講「主權sovereignty」。這當然也是有意造成的,致使解釋上遭遇困難,引起他國強烈不滿。與此相反,波茨坦宣言很清楚,日本主權 sovereignty 只限於四個大島與其他戰勝國決定的小島。孰清楚孰模糊,孰對國際和平有利,清楚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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