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Jean-ReneQ]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你自己都說了,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了投降書。並請容我說,你講的終戰並不正確,日本自己都承認投降書,日本的行為是投降,並非「終戰」。因為雙方簽訂的,可不是終止作戰的停火協議,這兩者大不相同。這份日本投降書上,第一條就寫得清清楚楚,日本完全接受波茨坦宣言(也因此接受了開羅宣言),這就完全有效。那兩份宣言,是相關國家的共同意志作成,代表戰勝國自己也受拘束,怎麼會沒有效?也可以問,如果沒有效的話,日本為什麼要接受?因為那是戰勝國嚴肅的共同意志,日本不按照那兩個宣言去接受,只有毀滅一途。要知道,在日本投降之前,四大盟國受了波茨坦宣言的拘束,仍盡全力進攻日本,並沒有停止下來,或單獨與日本媾和!這也是四國盟邦的共同作戰義務,共同媾和義務,所以波茨坦宣言是有效的,無庸置疑。
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法律優位原則並不當然適用,條約不一定高於宣言,因為條約是原則上兩國的意思合致(有時也多國),但是國際關係是複雜的,如果有相關利益的其他鄰國,堅決反對這個條約的安排,但他因為反對此條約,所以沒有在條約上簽字,又怎麼辦?舊金山和約就碰到此問題。所以宣言、公告等,不管他叫做什麼名稱,只要他涉及的是更根本的原則問題,簽署國涉及的國度又關鍵,這份國際法文件的效力,解釋上就會更高。何況,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就是把大西洋宣言、波茨坦宣言、雅爾達協定等,所議定的國際秩序,予以進一步地法條化。上述宣言是聯合國憲章的因,聯合國憲章是果,解釋聯合國憲章,不能離開上述宣言的解釋,所以上述宣言的地位是很高的。
所以並不存在你所說的,用低階宣言打高階條約的問題,何況舊金山和約也不是什麼高階的文件,他是很有問題的文件。不知道你有沒有讀過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如果兄台讀過,就會知道,他的用字非常「有意地模糊」,與通用的國際法概念都不符。他只講日本「放棄」某地,又「放棄」某地,卻沒有說日本放棄某地之後,該某地的法律地位如何,是歸還原母國還是獨立,這與一般媾和條約都不同,當然是故意製造摩擦之用。一戰後的凡爾賽和約,明文規定,德國割讓阿爾薩斯與洛林,給法國;又割讓某地,給比利時,清楚明瞭。舊金山和約又說,某地的「一切權利all right」該如何,卻不敢講「主權sovereignty」。這當然也是有意造成的,致使解釋上遭遇困難,引起他國強烈不滿。與此相反,波茨坦宣言很清楚,日本主權 sovereignty 只限於四個大島與其他戰勝國決定的小島。孰清楚孰模糊,孰對國際和平有利,清楚明瞭。
最後你說重要的條約沒簽半條。那是因為日本不願意按照波茨坦宣言來簽,而他後面有美國人庇護,形成了主要障礙。前蘇聯(今俄羅斯)與日本就沒簽二戰後的和約,至今天都沒簽,因為雙方條件根本談不攏。要怪誰,是很複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