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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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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43
引用:
作者Jean-ReneQ
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在戰時,日本是敵對國當然不會同意這種文件.
我還以為日本是戰敗國,戰後必須被迫同意.

所以日本簽屬的投降書,也是沒有實際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 只是英 美 中 等國,
講好玩的,實際上一點用都沒有?
這樣好怪,那為何還要開會發宣言.
就等打完,大家再來簽條約就好啦.


那目前實際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只有 舊金山條約.

可是舊金山條約,中國 韓國 俄羅斯都沒有簽屬,
跟日本臨近的三個國家,卻沒有簽屬這麼重要的文件.這樣不是也很怪?
也剛好三者跟日本都有領土上的糾紛.
這是怎麼回事?
舊 2012-09-23, 11:01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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