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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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chris
請問,按您的說法.
開羅宣言 跟 波茨坦宣言 都沒有國際法效力嗎?
那為什麼,
日本在戰敗的投降書中,會寫到 會依照 波茨坦宣言 規定
如果是這樣,二戰之後有實際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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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