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一時不察違停在紅線旁被連續開了三張罰單, 經申訴後幸得市府官員裁定免罰, 但仍有下列疑義未解...
申訴前曾簡要地查了一下有關連續舉發的規定,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 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所以連續舉發應是針對汽車駕駛人蓄意違停又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始得為之的情形;
駕駛人不在場不能責令改正者,得以連續處罰故無疑義(有人拿去釋憲但沒過

);
但許多汽車駕駛人一如小弟本人為免不小心誤停而妨礙他人交通或妨礙別人做生意進出入等情形,均會在檔風玻璃明顯處放置聯絡電話,如有前述妨礙行為,一般民眾大多會先打電話通知車主移車便能順利排除交通障礙;
但市府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卻無視申訴人檔風玻璃前的聯絡電話,在連續處罰前以電話通知車主移車,不但與一般民眾之做法大相逕庭,且難以讓申訴人馬上得知而迅速排除違停障礙,不免讓人質疑這是為開罰而開罰,而不是真正為了迅速排除交通障礙而做之適當處置。
本來是已抱必死的決心要進法院問法官這樣的處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沒想到居然過關了
這問題可能要留給下一位倒楣鬼去解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