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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新北市
文章: 268
引用:
作者Qbaby
這陣子小弟可能要當派遣工了......


依據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其中有一條是"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那我覺的不適任可以走人嗎?
不會有賠償費用吧?
或者要注意什麼?
希望有前輩可以說明一下

離開時 好聚好散
一年內 2星期前告知 (10工作天)
一年以上 1個月前告知 ( 20工作天)
給老闆找人的時間 也有合法律規定
離職前工作要交接 手續要做好
離開時 錢照拿
除非你做沒幾天 要扣教育費用
舊 2012-08-13, 07:57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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