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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er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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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引用:
作者abo5738
依照我過去的工作的經驗

其實發現 很多小公司叫員工簽的在職契約 通常很不合理
這點來說 打到法院 基於契約平等原則 會被判定無效的

例如說 1.員工個人離職後 兩年內 不得在同樣科學園區 跳到別家公司 做相同的工作
不然賠 20萬
這條約大大有問題

後來有幾個同事 也是照樣跳槽 前公司也不敢 也不會對他們求償 懂法律的人
大概會想說 這誰寫出的天兵條文........

很多人會看到這一條後,在跳槽時就會多考慮一些事,
雖然這一條很天兵,但是會為公司先過濾一些不懂的人
 
舊 2012-06-02, 07:25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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