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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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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過去的工作的經驗
其實發現 很多小公司叫員工簽的在職契約 通常很不合理
這點來說 打到法院 基於契約平等原則 會被判定無效的
例如說 1.員工個人離職後 兩年內 不得在同樣科學園區 跳到別家公司 做相同的工作
不然賠 20萬
這條約大大有問題
後來有幾個同事 也是照樣跳槽 前公司也不敢 也不會對他們求償 懂法律的人
大概會想說 這誰寫出的天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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