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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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odromhome
程式控制是營業秘密,所以這部分有爭議
重點不在於程式了
而是在於b公司的設計有沒有因你流到a公司去
這部分私底下跟律師討論才有用
不建議在公開場合說太細
順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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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四條(以契約方式約定營業秘密之歸屬)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樓主是受聘研發,而且沒有契約來約定控制程式屬於誰
理當專利申請的權利以及著作權都歸屬於樓主
甚至依照營業秘密法,連控制程式的營業秘密也都屬於樓主
收到律師函的話,他指控的侵占、營業秘密是哪個部分呢? 控制程式本身?
先釐清控制程式是樓主以B公司已有程式為基礎再導入特殊的演算法,還是從無到有?
被認為相同的400行程式,可有書籍資料證明是普遍的基礎程式?
A公司原來使用的控制軟體也包含那400行所謂的基礎程式?還是後來導入新設計才有。
總之你不能阻止他告你,通常正式提告了也都會有一套說得通的理由
麻煩的事情一定會有的,但不見得會輸
列為共同被告的話,詢問看看A公司的訴訟策略是什麼
有牽涉樓主的部分能不能一起辦理,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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