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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61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著作權法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



看樣子我猜對了,也!!!!
     
      
舊 2012-05-31, 04:37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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