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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則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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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2012/05/09

酒駕罰則再加重!立法院這回三讀通過增訂,凡酒駕者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除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之外,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者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高雄市「葉少爺」開賓士車撞死人毀了兩家庭的酒駕事件,連日來引發社會一片撻伐之聲。對於國內酒駕肇事有升高趨勢,立法院昨(八)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三十五條就是衝著酒駕肇事而來,希望能藉由加重罰責對酒駕產生嚇阻作用。


立委葉宜津在院會條文通過三讀之後發言表示,這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除了把不合時宜的名詞「機器腳踏車」改為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的「機車」以外,最重要的還是基於最近依然有很多酒駕肇事案件造成社會很大不滿,以及造成許多家庭傷害,甚至有家屬因為傷心過度,也隨著被害人過世,也因此這次修法特別針對酒駕加重罰責。

她說,這次通過的第三十五條條文,特別加重行政處罰,特別對於酒駕附載未成年兒童處以吊扣駕照的行政政罰加以規範。她強調,總總做為其實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的行政處分部分都已經加重罰責,可是她還是覺得若沒有辦法嚇阻酒駕,因此必須在刑法裡面在加以修正適合、合宜,既符合比例原則也讓國人有所警惕的罰則來做規範。

葉宜津提及,雖然還有很多委員分別提出不同的版本,但並非在交通委員會而是交由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審查,所以她希望立委同仁,包括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及院會審查時,大家能夠站在為了完全看不到酒駕肇事的立場盡速完成修法,導正酒駕不當行為。

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指酒測超過標準)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不過,葉宜津等二十二位委員提案認為,上述條文是為保護未滿十四歲之人而設,完全不足以保護。為保護兒童,且配合兒童定議,乃將其改列第一項,只要有酒醉、吸毒等情況下又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即加倍吊扣其駕駛執照期間。同時,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做文字修正。
舊 2012-05-09, 05:3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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