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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deerman
其實只要利委修法只要 駕駛大型車、小客車或酒駕開車撞到人,
而被害者受傷倒地不起而肇事者故意駕車回頭或倒車輾過被害者而致死亡
判唯一死刑。
就不相信誰還敢酒駕或開車故意撞死人。



這種本來就應該謀殺罪起訴,根本不需要修法好不好

以前判例是因為沒有目擊者,無法確定駕駛是故意還是疏忽,所以才當作車禍事故、過失殺人起訴。

現在有人證了,還不用謀殺起訴,根本是檢警的錯。
舊 2012-05-05, 10:37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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