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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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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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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們看看收容所的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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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監察院舉報新北市動檢處及前處長蔡宗益陳情書全文
黃泰山寫於 2012年1月18日 9:02
被陳訴機關(構)或公務人員:
新北市動物防疫檢疫處 暨前處長蔡宗益

一、事實經過:
陳訴人於去年初到收容所找尋愛犬時,發現在每個收容欄內均無狗卡,經詢問收容所人員,也無法明確知道此狗何時捕獲、在何地點捕獲、年紀、也無標示犬隻品種、犬隻編號。經陳情人調查後,發現新北市13所動物收容所,除新店、中和、板橋有狗卡外,其餘9所均無。關於動物收容所的犬貓資料,完全沒有透過網路或在民眾出入之公共場所公告,只以簿本登記的方式,放置在動檢處。茲將新北市動檢處違反農委會所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及「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及其他涉嫌虐待動物之失職事項,陳列如下:

一、 無收容犬隻資訊公告:
1.「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稱規範)第陸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欄舍應予編號並清晰標示犬隻資料,至少包括犬隻編號、犬隻品種、毛色、性別、進入(捕捉)日期、捕捉地點、可辨識之晶片或犬牌號碼」

又該規範第陸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前述公告得以網路、海報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並儘量公布於民眾經常出入之地點。公告內容應標示犬隻捕獲日期、地點、品種、年齡、大小(體重)、毛色、性別或照片等特徵。」

但新北市13所動物收容所,除新店、中和、板橋有狗卡外,其餘9所欄位均無標示任何資料。而新北市動檢處並未在「民眾經常出入之地點」公告所收容之犬隻,僅在動檢處以一本紙本作為記錄,且未公開。其結果不但收容所之犬隻無法曝光,剝奪其被認養之機會,且若飼主犬隻被捕時,沒有任何資訊可供其尋找。

首先,新北市所有收容所都地處偏僻,非常難尋找,民眾根本無法找到收容所所在地。其次,新北市犬隻捕捉與收容地點並不符合,中和捕捉的犬隻不一定會送到中和收容所,當中和收容所爆滿時,在中和捕捉的狗可能會被送到新店、板橋,甚至五股、金山。第三、動檢處的捕犬記錄(簿本)所記載之犬隻資料非常粗糙,除了公母、、花色、捕捉時間地點之外,完全沒有犬隻特徵紀錄,也無照片(見附件一),民眾根本無從找起。即使找到了,也無法確定該犬隻被送往何處收容。

動檢處違反農委會規定,使民眾飼養之犬隻若被捕捉時,完全無法尋找,嚴重剝奪民眾領回寵物之權力,更讓數量龐大的家犬,因飼主找不到而冤死收容所中。由於捕捉犬隻未於公共場所公告,且禁止民眾拍攝上網,使數以萬計的犬隻無法曝光,因而剝奪其被認養之機會,動檢處之失職已侵犯到民眾之權益與犬隻之生命。

二、 受傷犬隻不給予治療
根據「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公立收容所必須配置「主管、獸醫人員、管理人員及行政人員等」,第五條規定收容所必須設置「醫療室」,但新北市13所收容所沒有一家有獸醫駐所。其中除了板橋、中和之外,完全沒有「醫療室」,使得犬隻受傷時,得不到治療(見附件二)。附件二之犬隻因互咬流血不止,管理員只影水柱沖洗血跡,完全不顧犬隻之安危。

收容所主管暨已收容犬隻,就是犬隻之「管領人」,地位等同飼主,動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收容所置犬隻受收於不顧,已嚴重違反動保法。


三、 不給與生病犬隻治療
上述動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必須給予罹病之犬隻治療,然新北市收容所暨無獸醫亦無醫療室,故往往讓罹病之犬隻自生自滅,痛苦致死而不給予治療(見附件三),附件中是鶯歌收容所一隻奄奄一息的病犬,管理員說已經數日無法進食,問其是否有請獸醫治療,其回答說沒有(玄焋大學學生可做人證)。


四、 犬隻進籠時,未掃晶片
根據「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第陸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辨認犬隻是否有主,以晶片判讀器掃瞄犬隻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必要時掃描全身,讀取晶片號碼」,但收容所對新捕捉之犬隻,經常不掃晶片,直接進籠(見附件四、五)。進籠前未掃晶片已屬嚴重失職,蓋「規範」中已規定掃到晶片必須「於收容當日或次日以電話先行通知,並另以函文通知,以期早日領回。」(規範第陸條第三項第一款)。然因所方未掃晶片,使植有晶片之犬隻主人未被告知,已嚴重侵犯依法為寵物植晶片之飼主權益,更嚴重的是,不知有多少植有晶片之犬隻,在12日之後被安樂死。收容所之失職,莫此為甚。


五、民眾認養犬隻時,未強制植晶片及施打狂犬疫苗
「規範」第陸條第五項第款規定民眾認領養狗時,必須「1.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2.施打狂犬病疫苗。」然民眾若到新北市認領養犬隻時,收容所管理員只給民眾一張文件,要求其前往公所植晶片及施打狂犬疫苗。至於民眾是否遵行,所方完全不追蹤。為取得證據,陳情人在新莊收容所認養一隻邊境牧羊犬,故意不到公所植晶片、打疫苗,至今所方完全沒追蹤。此狗目前由前省主席邱創煥女兒邱珮玲照顧,是活生生的證據。

動保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犬隻必須植入晶片,「規範」亦有明文規定,但所方完全視為無物。犬隻在未確定植入晶片及打疫苗,便讓民眾帶走,已違動保法及「規範」條文,且讓繁殖場業者有機會到收容所帶走名種狗以為種公種母,供其繁殖賺錢之用。陳情人至新莊收容所多次,便遇到一名婦人經常到收容所認養名種狗,次數之多,令人懷疑是否為繁殖場所為。

此外,犬隻未施打狂犬疫苗便讓民眾帶走,更造成狂犬病防疫之缺口,嚴重者甚至會造成狂犬病流行。公務員怠忽職守至此,很可能釀成災害,若不盡快給予懲處,待病毒流行時,為時已晚。

動保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飼主必須「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收容所作為收容犬隻之管領人,等同飼主,讓民眾帶走未施打狂犬疫苗之犬隻,事後亦未追蹤,已觸犯動保法。


六、病犬未與健康犬隻隔離
「規範」第陸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接收人員依外觀初步判定,罹患嚴重皮膚病、腫瘤、重病虛弱、受傷及肢體嚴重缺陷等有傳染其他犬隻之虞、或需要隔離照顧、或不適合讓人領養者,應與健康犬隻分欄舍留置,並儘量單獨飼養。」,但新北市收容所公然違反規定,把患有皮膚病,甚至以奄奄一息的犬隻和健康的犬隻關在一起(見附件六),如此必將造成犬隻互相感染,使得收容所瘟疫橫行。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飼主必須「注意其【犬隻】生活環境之安全」,收容所此作為,已明顯違法。


七、 未提供遮風避雨之環境,明顯虐待犬隻
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飼主必須「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但新北市鶯歌、新店兩收容所,長久以來不提供遮風避雨之設施,鶯歌收容所甚至無屋頂遮雨(附件七),每遇大雨,雨水便潑入所內,很容易造成犬隻生病。新店收容所,設置於高山之上,冬天寒冷無比,卻無擋風之牆,每年冬天,都有犬隻冷死。

長期以來,新北市收容所設備簡陋無比,宛如集中營,而鶯歌新店兩所,甚至不提供遮風避雨之設施,公務員藐視法律至此,還有資格繼續任職嗎?


八、不當清理犬籠,長期使犬隻全身濕透,涉及虐待。
新北市收容所管理為清潔隊員所負責,其清理犬隻欄位時,往往以水柱沖刷(見附件八),致使犬隻全身濕透,特別是新莊收容所,陳情者每次前往,犬隻都是全身濕透。夏天還好,冬天必使犬隻受盡寒凍。


九、具攻擊性犬隻未隔離
「規範」第陸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具攻擊性之犬隻應與其他犬隻分開。」但收容所管理員置之不理,未將具攻擊性犬隻隔離,造成犬隻互咬嚴重,甚至犬隻已被咬受傷,仍不給予分籠(見附件二),其心麻木至此,實為可怕。動保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管領人必須「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所方已明顯觸法,更造成弱小犬隻因被攻擊而受傷、死亡。新北市收容所幾乎每天都要收屍(見附件九),原因之一便是為隔離具攻擊性之犬隻。


十、 欄位擁擠,犬隻被迫跳牆
新北�**鬖�13所收容所,但因捕犬量太大(見附件十),造成一些都會地區的收容所欄位過於擁擠,尤其是板橋收容所,長期處在擁擠狀況,甚至一個欄位關18隻成犬。擁擠對犬隻是極大的虐待,會造成犬隻極度緊迫、恐懼,甚至有病弱的犬隻跳上圍牆發抖(附件十一),動都不敢動。「規範」第陸條第三款明文規定「應避免犬隻發生過度擁擠、爭食及緊迫現象。」所方完全不遵守,其怠忽職守,已不適任其職位。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見附件,並有證人

三、具體訴求:
新北市動檢處長蔡宗益,從動檢所長做到動檢處長,長達13年,身為新北市(台北縣)最高動保主管,13年來放任其管轄之收容所違反動保相關法令、侵犯民眾權益至甚,更嚴重傷害動物,使無數動物遭受巨大痛苦,甚至枉死於所方之失職怠惰。蔡宗益失職至此,甚至曾被公懲會記過,卻於今年被調升至農業局。其雖已離職,然盼監察院追究其任職內的責任,給予懲處,以為繼任者警尤。
舊 2012-02-11, 05:2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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