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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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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n_akemi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項第二款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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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告訴我小型輕型不算...
也不要告訴我表速45就可以到45。

下次請自己讀通,往後恕不回應。

車種速限等於道路速限?


一整個好歡樂啊!
舊 2012-01-06, 01:44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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