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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川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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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建
每個人民百來就有選擇自己交通工具的權利,平等更是國家施政上的重要原則!
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6條.

現況您根本沒用心瞭解... 現實狀況與目前的不合理,我都寫在這了(包含所有確切官方數據與佐證)。有心瞭解這個交通弊端,希望請先看過再做評論...

https://www.facebook.com/note.php?n...295792963789727


小建大,火氣不用這麼大,我只是就事論事而已

「每個人民本來就有選擇自己交通工具的權利」,平等真的不是這麼用的,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及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均表示權利是可以受到限制的,條件就是不妨害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大多數人行的安全就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難道我可以在馬路上走路嗎?腳踏車可以很優閒的騎在快車道嗎?如果不行,那不也是剝奪他人行的權利嗎?

法規對於汽機車本來就不平等,但法律的不落實更是重要,如果能先落實法律的執行面,再來討論如何使汽機車在道路上有平等的路權不是更為實際?
舊 2012-01-05, 02:57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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