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
回應樓上的
那麼 法規裡有寫到一定要區分各車道用途嗎?
引了一堆沒用的條文
還把錯誤的理解MARK起來
真是不能理解你的梗
最後
你引的"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正是打你們自己的嘴巴
|
這一句話是針對慢車的規定,但機車是汽車,不是慢車,何來自打嘴巴??
95條限制了四輪汽車在慢車道上的行為,所以要能跨路口行駛,就要行駛在快車道。那麼能讓你的轎車一路開到底的車道,不就是快車道嗎?
但95條並沒有對四輪以下的汽車做出這樣的限制,所以機車是可以跨路口行駛在慢車道上,一路從馬路頭騎到馬路尾
124條規範了慢車的行駛車道,並說明了沒有慢車道時,慢車就是行駛在最外線快車道的右側邊上。所以一條馬路一定要有慢車道嗎?這一條已經說明不是必須的
引用:
作者lompt
回到你這一篇
法律只有規定機車可以騎部分情況下的快車道
可是法律也規定甚至只能騎最右邊的車道
但是法律有規定不一定要劃分快慢車道
法律也規定可以因地制宜
所以不如請該地議員與警局會勘討論比較實在
|
99條限制機車的路權,是最外側兩條車道(其實就是一般的快車道),或是最外側的快車道與慢車道。無論如何,就是最外側數進去的二條車道該給機車行駛
打著地方自治之名因地制宜,可以不甩交通部的法令,不用去遵守它,還自行限縮法律條文內容嗎?現在的地方政府,就是在做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