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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判決書中原告之訴駁回的理由:發表上述言論,然其既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之表達,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非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跟其他被害人的判決書比較,多了[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以鳥人過去行徑應該會上訴,不過這是鳥人的權利,一旦上訴小弟當然奉陪到底,更何況小弟手上的證據可以證明鳥人慣常先提刑事訴訟之後再對同一案告民事,而且光小弟這案的第四庭庭審紀錄就是上訴再駁回的保證.讓鳥人再損失一筆裁判費
當初鳥人告板橋陳小姐陳小姐的案子在媒體鬧的沸沸洋洋,甚至高檢地檢大打筆仗,重點就在目前的中文文學工具書編作者實在是不願意花心力,只是拿前人的成果來剪貼,才給了鳥人可乘之機,以牛津字典來說,過幾年出新版不只收錄新詞,連舊辭新解也會一併編入,就找的到的判決書內容,法官判定需不需賠償的重點是有無蓄意惡意誹謗散播,如果只是討論時用詞稍嫌苛刻往往不會判賠
鳥人大概是年紀大了(近耳順之年),不想再像過去全省走透透,民事部分如果系爭網頁所有管理公司位於他家附近(台中),會要求民事審判管轄權移往系爭網頁所有管理公司所在縣市法院
昨天一邊翻四書一邊想,鳥人如此作為要如何教導下一代,剛好翻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或許這是孔夫子對小弟的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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