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ainwen
或許可以立法要求同類型的行業要強制成立總工會,經費每月從勞工薪資或勞保提撥部分,
用來支應罷工時的生活費及法律訴訟費,資方有任何影響勞工權益的措施也要先跟工會協調,
否則就違法。
不然就所有勞工成立總工會也行,經費就拿勞委會的經費吧....... 
|
引用:
作者養企鵝
你在作夢~~~~~~~~~~ 
|
偶也來做一下夢好了....
『勞委會主委』等,重要決策人員∼
一律財產託管&一概由勞工直接投票選出(類似立委選舉)
→並且:組立全國總工會(所有相關資金∼由國家預算編列)
勞委會重要決策人員競選資格:
限勞保年資10年以上&九親以內不具雇主or股東等身份....
PS:
呼籲:此一目標達成前,爾後任何大選,未將此列入政策之候選人∼一概讓他落選....

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