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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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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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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1. 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提之"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可詳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2. 集合住宅檢修申報應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申報作業基準"進行辦理。
  3. 消防設備疑似有不合規定請向轄區消防單位檢舉。
不過...因為這會牽扯到不實檢修申報的問題,建議您先開始收集相關證明文件。
消防單位說黑不黑,說不黑...還真有不少不肖人員。
舊 2011-10-31, 04:01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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