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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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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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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引用:
作者pcdvd-2011
當初遇到也很認真研究過
有煞有其事的,找律師處理
但是到了法院,法官不一定很care 存證信函的細節
那是沒有遇到"要求對方需要知情"與"有時效限制"的案件...
其他的就真的沒差。

像是薪資糾紛就有用,上面只要載明法令限制的時間與方式,告知對方需依法履行發放薪資...
到時若真要上法庭,資方就會變成明知違法而蓄意為之,落差就很大。
舊 2011-10-25, 10:5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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