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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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9607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
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貼文別選擇性貼一部分…
這邊的「汽車」,是「定義」 所有依自身動力且不藉軌道、電力線 行駛之車輛。
不足以擴大解釋為「四輪車輛 與 兩輪車輛 可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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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這句話看懂。如果該條文有另外規範機器腳踏車,才會把汽車專指四輪以上車輛。
但是如果該條文並未另外規範機器腳踏車,所謂汽車就是套用原來的定義。
也就是只要沒有講明機器腳踏車有另外的規範,就是規範所有四輪以上車輛
跟二輪車輛。就像第45條,雖然寫的是汽車,但他的規定是就是所有
之所以會產生爭議,就是政府定的法規裡面,自己寫了汽車就是以內燃機為動力的車輛。
但是又搞出一個機器腳踏車,讓民眾以為規定只規範民間狹義上的汽車。所以造就了目前
機車的違規問題。我們如果隨便拿一條並未指名機器腳踏車的規定去問路上騎機車的人,
十之八九肯定會認為這是汽車的規定不是機車。要避免這種爭議,現在所謂的機器腳踏車
應該改為二輪汽車。機器腳踏車就給真正的機器腳踏車或是電動腳踏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