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Rainwen
不知道是不是在下認知有誤,我覺得法規有點疑義
首先是Elros兄貼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但上述法條提到的"102條第1款"又有說: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這條是說要按號誌指示,那應該是以遵守99條那兩款為優先,還是102條第1款優先?
畢竟左轉綠燈並...
|
102條規範汽機車的行駛方式
99條有明文規定內車道有禁行機車字樣,要兩段式左轉
舉個例子:
四線道內線有禁行機車字樣,四線道左轉要依二段式左轉(99條 )
二線道轉4線道:沒有待轉標誌,可以依102條方式行駛,直接依號誌左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