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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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柏(第三)
想說黨主席怎麼越來越偏了,走法律路徑我很認同,用"理論"、"民情"來壓法律在我眼中看起來都是硬凹,如果真的想硬凹去找議員、立委幫你凹比較實在
再加上貼這種新聞標題(聳動、不負責任),真的越做越回去
依燈號??依誰的燈號
看號誌也要看法規阿
#7有人貼出法規來,請把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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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在下認知有誤,我覺得法規有點疑義
首先是Elros兄貼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但上述法條提到的"102條第1款"又有說: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這條是說要按號誌指示,那應該是以遵守99條那兩款為優先,還是102條第1款優先?
畢竟左轉綠燈並沒有明確說是只給汽車看的........有法條引用優先權的爭議在。
另外罰單引用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款":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明明是遵守燈號才被罰,卻用這條來罰......有點啼笑皆非
用"第48條"來罰可能還合理些: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話說道安規則99條也沒有明確規定要用何法條來裁罰........
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也很有趣:
慢車(自行車就是)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這是不是表示自行車看到左轉燈號可以直接左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