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升龍霸
刑求對我們的「法律」來說是有空間的,並不是絕對違法的,因為只有違憲才叫真違法。

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對於罪犯的觀念是完全不同於西方的。

因為我們的憲法是根據孫中山先生的思想在設計的,而孫中山先生的人權思想,是提倡
所謂的革命民權說的,所謂的革命民權,強調的是要付出義務,才能享受權利,無付出
義務就無人權,而這也用以反對西方無義務的天賦人權思想的。

也因根據此一想法,所以我們的憲法才會有規定什麼可以做,什麼又可以限制人權的法
規來。

因此我們是反對天賦人權思想的,所以那種人權不應被法律剝奪的觀念,根本上就是
違反我們的憲法精神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求很清楚明白的是違法的吧。
     
      
舊 2011-08-08, 12:32 PM #6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