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udn.com/Doolittle2/4313490
撕票遭刑求 歐洲法院判無罪
【聯合報╱歐洲特派員陳玉慧】
2010.06.30 02:31 am
最近歐洲人權法院判定德國法院違反人權,應開釋一名綁票殺人嫌犯並追究刑求此人的警察。消息傳來,人人錯愕:殺人犯無罪,反而司法機構有罪?
事情從8年前說起,當年9月,一名叫卡特芬的法律系學生,判架了11歲的富家小孩賈克布,向賈克布的父母勒索100萬歐元,家長立刻付贖,法蘭克福警察也隨即逮捕了卡特芬,並在他的住處起出絕大部份贖金。
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達斯納當時認定,即然卡特芬綁架動機是為了錢,人質應該還活著。僅管卡特芬很快便承認人質已被撕票,但達斯納認為嫌犯是在拖延時間,為了趕緊將孩子救出來以免被餓死或涷死,達斯納決定刑求卡特芬,直到他說出孩子下落為止。
這個決定違反德國憲法第三章,也違反人權規章,但對達斯納而言,情況特殊,小孩可能性命危急,他不能拖延。
卡特芬當然說不出被他殘酷殺害的人質下落,甚至連賈克布死在那裡都不記得。所以警方的刑求毫無結果。法蘭克福法院後來宣判卡特芬無期徒刑,下令刑求他的達斯納也被判有罪,但不用坐牢。
本來這個綁架殺人案就此便會結束。但別忘了,卡特芬是法律系高材生,他聘請的律師也不是簡單人物,他們決定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德國司法機構違反人權,沒想到他們竟然贏了。
殺害孩童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是罪不可赦,而歐洲人權法院卻只在一件事上打轉,就是卡特芬遭到刑求證據確鑿。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刑求卡特芬的達斯納違反人權,該予處分,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也有錯,因為之前對達斯納的判決過輕,而涉嫌綁票殺人的卡特芬因遭刑求逼供才認罪,因此應無罪釋放。
到底誰有罪誰無罪?歐洲人權法院這項判決反而弄皺一池春水。
難道殺人犯卡特芬只因被刑求就無罪?達斯納因救人質心切刑求嫌犯,有沒有罪?而法蘭克福法院站在警察這邊,未對達斯納判刑,也有罪?很多人也質疑,被殺兒童和殺人犯的人權何者為重?
卡特芬的律師全力捍衛他的人權,將他從無期徒刑苦牢中救出來,這是一名人權律師嗎?他明明知道卡特芬殘酷殺害無辜孩童,還如此費力營救一名罪證確鑿的殺人犯,難道他只是名想藉此出名的律師?
這個案例已成為德國法律人最愛討論的話題,也是一堂活生生的人權課。
=================================================================================================
關於Magnus Gäfgen的案子,我只找到兩篇繁體中文的報導,這是另一篇,作者是同一個人。不過她的報導有點問題,細節寫得不夠清楚,而且在報導中有許多作者自己的主觀見解。
法蘭克福警察局副局長Wolfgang Daschner須要被懲處,我能理解;政府須因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而做出賠償,我也能理解。但令人不爽的是,Magnus Gäfgen這種殺害兒童的人渣在法律的框架裡機機歪歪的嘴臉。
Magnus Gäfgen的維基:
http://de.wikipedia.org/wiki/Magnus_G%C3%A4fgen
ps. 我找到的連結大部分是外文,所以看得不是很懂,不過Magnus Gäfgen目前應該是仍在監獄裡服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