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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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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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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8
引用:
作者升龍霸
刑求對我們的「法律」來說是有空間的,並不是絕對違法的,因為只有違憲才叫真違法。

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對於罪犯的觀念是完全不同於西方的。

因為我們的憲法是根據孫中山先生的思想在設計的,而孫中山先生的人權思想,是提倡
所謂的革命民權說的,所謂的革命民權,強調的是要付出義務,才能享受權利,無付出
義務就無人權,而這也用以反對西方無義務的天賦人權思想的。

也因根據此一想法,所以我們的憲法才會有規定什麼可以做,什麼又可以限制人權的法
規來。

因此我們是反對天賦人權思想的,所以那種人權不應被法律剝奪的觀念,根本上就是
違反我們的憲法精神的。

要捧人也不是這樣隨便亂捧的
西方政治學講人民的權力及義務的一堆
他們講的是以法治國"在法律的框架下每個人享其權力 盡其義務"在個人的權力與公眾的利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況且你根本就曲解了天賦人權的原意
天賦人權的原意是"人的權利是與生俱來且平等的"
可不是說人權是至高無上 不可被剝奪或侵犯的
如果是為了國家及公眾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可以限制人民的權力

如果真是你講得這樣那我很好奇你要怎麼解釋美國911後對其人民人權的一些侵犯動作
(如機場安檢)
舊 2011-08-08, 04:52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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