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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龍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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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Crazynut
雖然我內心的情感面,很想支持升兄所言,不過很遺憾地,在「法律」上而言,刑求的確是不合法的,因為你不知道被刑求的傢伙是否有罪,或許只是個很不走運的倒楣傢伙,法律的設計就是為了防杜此一弊端。

反過來說,如果百分之百確定這傢伙有罪,刑求什麼的或許就不會那麼讓人反感。若因此能救得人命,那就更完美了。例如前面所說的綁票犯,如果能救出小孩多麼美好,賠不賠償是另一回事,但我想動手刑求的人,絕不可能被判得很重,也許意思意思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隨便判個小刑期再緩刑減免之類的,這種事法官太熟練了,不必我們多說。


刑求對我們的「法律」來說是有空間的,並不是絕對違法的,因為只有違憲才叫真違法。

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對於罪犯的觀念是完全不同於西方的。

因為我們的憲法是根據孫中山先生的思想在設計的,而孫中山先生的人權思想,是提倡
所謂的革命民權說的,所謂的革命民權,強調的是要付出義務,才能享受權利,無付出
義務就無人權,而這也用以反對西方無義務的天賦人權思想的。

也因根據此一想法,所以我們的憲法才會有規定什麼可以做,什麼又可以限制人權的法
規來。

因此我們是反對天賦人權思想的,所以那種人權不應被法律剝奪的觀念,根本上就是
違反我們的憲法精神的。
舊 2011-08-07, 08:48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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