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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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升龍霸
逼供一個人認罪,和刑求一個人而救了被害人,兩者是有差的,刑求逼供的
自白是沒法當證據的,所以事後你也無法用以證明當事人是犯罪的,在
無證明的情形下,你這刑求就是在刑求一個無罪的人,這時你就犯法了。
可是當刑求後,你找到被害人及爆裂物時,這兩個人證和物證都是足以證明
被刑求的人是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所以這時刑求就是種必要的手段而不是違法
的行為。
所以刑求對於辦案人員是兩面刃,誤傷到無罪的人自己也是會倒楣的,就像江
國慶案一樣,所以並無會有那種大家都來刑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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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現在是古代縣老爺辦案檢審合一啊
現在是檢審獨立行使職權
證據是不是有效 可不是你檢調單位說的算而是要法院來認定
更別提所謂的證據 不少其實是可以事後加工出來的
你今天為了破案准許刑求逼供
那是不是反正自白都有了所以證據也可以來個後天加工
別忘了以現在的科學技術 把證據後天加工可不是一件難事
所以 拜託你別拿這種荒謬的法律見解出來誤導他人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