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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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ros
見鬼了
那無罪推定算啥?!
你這樣講根本就是視無罪推定為無物
更別提江國慶案沒證據這檔事
當年負責偵辦的人
可是拿了一堆沾有江國慶體液及女童血液的衛生紙來當證據證明他有罪
你看他在現場出現過 事發現場還有沾有他的體液及女童血液的衛生紙
你說要證據這不就有了
不過誰知道事後卻發現原來上面沾的體液 不是精液是鼻涕
只因為一個巧合就讓江被變成了嫌犯
所以照你的說法豈不是江被拷問只是剛好 誰叫他這麼不經打一下就認了
承辦人員的行為完全是合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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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供一個人認罪,和刑求一個人而救了被害人,兩者是有差的,刑求逼供的
自白是沒法當證據的,所以事後你也無法用以證明當事人是犯罪的,在
無證明的情形下,你這刑求就是在刑求一個無罪的人,這時你就犯法了。
可是當刑求後,你找到被害人及爆裂物時,這兩個人證和物證都是足以證明
被刑求的人是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所以這時刑求就是種必要的手段而不是違法
的行為。
所以刑求對於辦案人員是兩面刃,誤傷到無罪的人自己也是會倒楣的,就像江
國慶案一樣,所以並無會有那種大家都來刑求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