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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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升龍霸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根據23條規定,如果有恐怖份子在台灣安裝炸彈,政府是有權使用任何手段加以制止的,
因為23條說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你綁架他人,安裝炸彈,都是危害到他人的人權,
也不符合公共利益,而也是種危難,所以可以立法限制的人權,進而達成障他人的自由
及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
所以憲法什麼時候說不准的?
自由和權利被保障了,你才有免於刑求的保障,而自由和權利不受憲法的保障時,別說刑
求了,法律判你死刑都行,刑求不行的話,那不是代表死刑也不行,不是嗎?
我還是強調一點,刑求並不違反憲法,但刑求一個「無罪」的人就違憲了,而因為刑求
常會誤把無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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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看清楚,第23條是講「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換句話講,憲法23條是說,對各項自由權利的限制,需要法律明文規定,並有一定的法律程序。
舉例來講,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對被告羈押,就是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權。
為什麼可以去限制人身自由權,就是因為憲法第23條的規定,而且要羈押還需符合一定的程序,如逮捕先行、拘捕不得超過24小時等等規定,並且是必需經過法院審查的,不是在警察那邊就可以任意羈押被告的。
違反以上規定,羈押就是不合法的。
同樣的搜索也是,搜索也限制了人民住居隱私權,所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經過一定程序方可實行,警察不能想搜就任意跑到你家去搜索,這是違法的。
所以限制人民的自由,一定要有法律的規定,且需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這才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
現在你告訴我,哪條法律規定可以對被告刑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