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惡蟲
就我所知,中華民國的憲法並沒說那是准許的,不知道閣下現在在討論的是哪一個國家的憲法。
|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根據23條規定,如果有恐怖份子在台灣安裝炸彈,政府是有權使用任何手段加以制止的,
因為23條說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你綁架他人,安裝炸彈,都是危害到他人的人權,
也不符合公共利益,而也是種危難,所以可以立法限制的人權,進而達成障他人的自由
及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
所以憲法什麼時候說不准的?
自由和權利被保障了,你才有免於刑求的保障,而自由和權利不受憲法的保障時,別說刑
求了,法律判你死刑都行,刑求不行的話,那不是代表死刑也不行,不是嗎?
我還是強調一點,刑求並不違反憲法,但刑求一個「無罪」的人就違憲了,而因為刑求
常會誤把無罪的人當有罪,所以台灣才不許刑求的。
不要把大家現在不做事,當做憲法的規定,刑求這東西要真的以憲法來說,是可行的,
只是看要不要做而已,前題是對方真的有罪,而且還符合憲法上的限制規定,那這
種就完全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