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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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升龍霸
「嫌犯」在無明確的證據證明,而這時你逼供,當然是犯法的,因為憲法保障人們
的人權不受侵害的。
可是當你有證據,而經過拷打後,能成功的救出別一個生命時,就憲法的
精神來說,是被容許。
其實這個問題就出在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還是被冤枉的,因為真的有罪,那
其權力就完全會被憲法給限制了。
而江國慶是無罪之人,並不是有罪之人,所以既然無罪,那代表著他的所有人
權是受憲法保障的,而你去侵犯到他的人權,就代表著你是違反憲法的。
總而言之,江國慶並不是「罪犯」,要先搞清楚這點。
而德國那種罪犯是貨真價實的,而且警察是為了救人才拷問的,如果根據我們
的憲法來說,警察的做為是合乎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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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鬼了
那無罪推定算啥?!
你這樣講根本就是視無罪推定為無物
更別提江國慶案沒證據這檔事
當年負責偵辦的人
可是拿了一堆沾有江國慶體液及女童血液的衛生紙來當證據證明他有罪
你看他在現場出現過 事發現場還有沾有他的體液及女童血液的衛生紙
你說要證據這不就有了
不過誰知道事後卻發現原來上面沾的體液 不是精液是鼻涕
只因為一個巧合就讓江被變成了嫌犯
所以照你的說法豈不是江被拷問只是剛好 誰叫他這麼不經打一下就認了
承辦人員的行為完全是合法合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