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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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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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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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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升龍霸
「嫌犯」在無明確的證據證明你逼供,當然是犯法的,因為憲法保障人們
的人權不受侵害的。

可是當你有證據,而經過拷打後,能成功的救出別一個生命時,就憲法的
精神來說,是被容許。

其實這個問題就出在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還是被冤枉的,因為真的有罪,那
其權力就完全會被憲法給限制了。

而江國慶是無罪之人,並不是有罪之人,所以既然無罪,那代表著他的所有人
權是受憲法保障的,而你去侵犯到他的人權,就代表著你是違反憲法的。

總而言之,江國慶並不是「罪犯」,要先搞清楚這點。

而德國那種罪犯是貨真價實的,而且警察是為了救人才拷問的,如果根據我們
的憲法來說,警察的做為是合乎憲法的。




就我所知,中華民國的憲法並沒說那是准許的,不知道閣下現在在討論的是哪一個國家的憲法。
舊 2011-08-07, 05:32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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