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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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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升龍霸
民國憲法人權是有限的,並不是西方那種無限的人權思想的,
所謂的有限的人權保障,是指你的權力是在一種不妨害他人
權力之下的人權,才受到憲法的保障。
而如果為了保障你這種權力,而必須要犧牲掉他人的權力時,那
這種權力將不受憲法的保障,而且憲法將有權將你的這種權力
,加以管制。
這就是我們的憲法精神所在。
所以為了保障其它人的生命,在面對所謂嫌犯的人權時,我們
的憲法說這是可以加以剝奪的。
因此大家現在覺得無限人權的東西,沒法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想法時,
當年孫中山先生在設計民國憲法時就有想到了,所以才會強調憲法
的人權保障是必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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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 把我們跟西方的區別 容易讓人混淆的都說明白了 
給你拍拍手 PAPAPA PAP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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