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張姓婦人開車撞死闖紅燈騎自行車的李姓男子,苗栗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二月,檢察官認為太輕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昨改判無罪定讞,理由是,張婦有優先路權,沒理由要緊急煞車避讓違規自行車。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471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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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後腳踏車的騎士,不要再「無視」交通規則的亂騎了,因為明明是自己有錯在先啊
記得以前國內法官的判決都是「傷(死)者為大」,當初還引發一票人在網路上討論說,如果相同情況是發生在美國,不但開車者無罪(因為是對方違規在先),違規的人還要賠償開車者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