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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 狠父母疑虐童 社會局3度獲報未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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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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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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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ff1987
憲法應該把公權跟人權對等
當惡行重大時,得以褫奪人權
什麼叫公權跟人權對等?
惡行重大??
隨便舉例現行會處罰罰款(對其財產權);
拘役、有期徒刑(人身自由);死刑(生命、生存權等)
其他你還有什麼想法?要如何「褫奪」?
2011-05-11, 06:40 AM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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