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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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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兩個論點提供大家思考一下~~
所謂的奢侈稅 就目前炒的比較兇的房屋部份 版本如下
定義:全名「貨物及勞務特別消費稅條例」,對炒房客課徵重稅是其中一部分
課徵範圍:第2戶以上、非自用住宅,持有2年內移轉(含買進、受贈)
稅率:1年內移轉:課稅15% 1~2年內移轉:課稅10%
實施時間: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三讀立法,7月1日起實施
現在的問題點~~出現在"課徵範圍"的部份~~
雖然這法律不錯 但這是一條典型的"以台北看臺灣"的法律
康立委的部份不談~~因為比較的標地不太一樣~~
黃立委所擔心的 確實是為了南部的房地情況而提出~~
的確 地區不一樣 是有不一樣的情況~~
換句話說 像高雄 是應該被炒作的 某種程度上 適當的炒作反而會促進南部經濟發展
至於專款專用 這樣的言論其實讓人ooxx
又不是公益性質的款項~~課徵出來的稅你管政府怎麼用~~
如果每項徵收都要管 政府的支出部份反而會出現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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