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kanewei
所謂的私下和解, 就是沒有報警, 也沒有簽這種合解同意書. 所以才叫做 "私下",

第一個案例應該是保險公司有看到所謂車主去找警察告肇事逃逸之後,

因為只有單方面的證詞取得在交通裁決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有利於原本車主的說明,

之後才同意支付理賠,

保險公司精的很, 沒看到報案證明, 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會付錢的.

如果能拿出這兩樣東西, 這哪算"私下和解"呢?

至於法官函請保險局祭出懲罰, 不是記者腦殘就是這個法官腦殘,

保險公司的行為完全是站得住腳的善意第三人, 基於保險契約的求償權.
所以是被害因同意"私下合解"而被原本車主惡整的?!
沒找警察來要被告肇事逃逸, 找警察來要被開妨礙交通...交通規則真神奇
另外「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有什麼含意嗎?!
還有「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也是淲濫的?!
咦?! 這樣說起來這篇新聞根本就是從頭到尾淲濫的?!
舊 2011-04-06, 08:25 PM #6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stri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