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所以, 這種情形
即使當初在和解書上載明「雙方同意和解後均放棄民刑事告訴權」, 也沒有用了嗎?
|
所謂的私下和解, 就是沒有報警, 也沒有簽這種合解同意書. 所以才叫做 "私下",
第一個案例應該是保險公司有看到所謂車主去找警察告肇事逃逸之後,
因為只有單方面的證詞取得在交通裁決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有利於原本車主的說明,
之後才同意支付理賠,
保險公司精的很, 沒看到報案證明, 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會付錢的.
如果能拿出這兩樣東西, 這哪算"私下和解"呢?
至於法官函請保險局祭出懲罰, 不是記者腦殘就是這個法官腦殘,
保險公司的行為完全是站得住腳的善意第三人, 基於保險契約的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