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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能否向對方求償的關鍵在於小恩與對方達成和解的時機,看起來對保險公司並沒有保障,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在簽訂保險契約當時便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當事人談和解時在場,否則可以不受雙方和解內容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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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 別鬧了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