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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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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0
引用:
作者piggun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懂的人,不是保護良善的好人。

如你熟讀法律並加以排列組合,可設計出一套其實你是侵害者(也就是壞人),而受害者(所謂的好人)在法律上反而會被判敗,還要賠償你,如同刑事上有謀殺案,在民事上也可設計謀殺案。


同意,小弟就是受害人,好像也在此論壇談過...

去年因為意氣用事跟人尬車,後來對方要攔我攔不到,就追撞我車尾,但是我還是跑給他追,直到紅燈我才停下,對方還開我車門、動作粗魯、揚言報警處理此事,嚇得我連車都沒下,趁亂之際跑了。

結果當晚就接到警局來電,邀我做筆錄,想當然是對方去報案了。
中間不論誰對誰錯,我被告了一條肇事未致人於死逃逸,吃了一張罰單和扣照。

所以千萬不要私下和解,要到警局備案和解,才不會吃虧。
舊 2011-04-05, 07:58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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