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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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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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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這樣玩的,車禍,事後無法証責任誰負,那以雙方責任相等(法律上只能這樣看,雙方公平),所以,我撞你機車,你機車的損害我賠你,你撞我轎車,我轎車的損害你賠我-->公平,(法律是這樣看的)。

本例,我轎車撞你機車,已賠你了(和解了給你二千元),你撞我轎的錢還沒賠,所以上法院向你要-->台灣的法律是不會看"當時雙方和解時的意思是轎車賠我兩千元,此後已兩不相干,這車禍雙方賠償的事都已解決了"
舊 2011-04-05, 04:3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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