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ype100
沒用的,所以被告才被迫和解
1.以這個例子來說,無法認定機車騎士是否不用理賠車輛受損部分
給了機車騎士2仟元,只是受傷部分的賠償,但不代表車輛受損部分也已經和解
2.即使有車輛受損部分不用理賠
保險法第93條因保險人未參與,保險公司也不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
3.和解書經公證、和解筆錄、調解書的效力與本件無關
(這些的效力是對車輛駕駛人,非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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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沒寫清楚!!這句只是針對滄大所說和解部分說明!!
所以以新聞稿上來看您的意見跟我是一樣的,多年後機車車主無法證明對方過錯!
保險公司應該取得證明文件證明第3人的疏失然後轉賣.(羅生門)
您說的第2條太久沒讀這有簡單說明,要深入可自行尋找!
http://leetsai.drtech.tw/fyi/front/...Category=107980
第3條假設當時雙方有經過這些處理,就會有證據的保全及強制執行保障
可以參考還款協議!
日後發生債務人不給付的情形,債權人就不必再去找律師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就可以,省卻訴訟的時間與費用。(也就是對雙方當事人)
其實會打這些只是曾碰過太多實例,第一時間沒處理好遺憾終身!
就這個案子部分提出建議(當事人發生時該如何保障自己),
一點淺見請多包涵!!